李孝寿,字景山,宋徽宗(公元 1101~125 年)时当开封府尹,当时有一名赴考的举子被仆人欺侮,很生气,写了诉状,想告到官府,被同住的考生劝了很久才放弃。不久,他开玩笑似地,用状纸仿效李孝寿的笔法,写下判决文,“本案不必勘察,直接打二十大板。”仆人在第二天就拿这份判决书到开封府,告他的主人模仿府尹写判断书,动用私刑。李孝寿于是开始追查,举子详细说明经过情形。李孝寿一听,改变了主意,说:“你的判决,正合我意。”就打了仆人二十大板,并向举子称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