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时代(公元前5-4世纪中叶)是古希腊历史上的重要的历史时代,分两个时段,前期是城邦的繁荣昌盛时代,后期城邦制度则盛极而衰。而在古典时代的社会经济又是怎么样的衣服景象呢?下面是故宫历史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古典时代的社会经济,希望对你有用!
古典时代的艺术图片
古典时代的概述
古典时代(公元前5-4世纪中叶)是古希腊历史上的重要的历史时代,分两个时段,前期是城邦的繁荣昌盛时代,后期城邦制度则盛极而衰。这一重要历史阶段的起点是希腊与波斯的战争,希腊各邦战胜波斯后,彼此互相争霸,至前431年,斯巴达和雅典爆发了伯罗奔尼撒战争,元气大伤,此后爱奥尼亚战争,斯巴达衰落,而马其顿则在北方兴起。公元前338年喀罗尼亚战役之后,希腊各邦正式被马其顿所控制,古典时代结束。
古典时代的社会经济
古典时代希腊社会经济的突出特点是发展的极不平衡。一方面,在少数城邦中手工业和商业得到相对高度的发展,奴隶劳动被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另一方面,多数城邦仍保持着古风时代的面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继续占有优势地位。
古典时代希腊的农业
城邦保持着农本的特征,农业在古典时代仍是经济的主导部门,土地所有权和公民权继续保持着必然的联系,大多数公民居住在农村,这点在北希腊的帖撒利、中希腊的彼奥提亚、南希腊的大部地区最为明显。在一些手工业和商业得到高度发展的城邦,如雅典、科林斯等,情况也如此,只是程度有所差别而已。
在土地关系方面,中小土地所有制仍占压倒优势,所以古典时代的大部分时期是城邦的上升和稳定期。以雅典为例,由于希波战争的胜利,海外军事殖民点的开辟以及国家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小康的第三等级公民的人数由战争初期的约1万人增加到公元前430年的2万人,在工商业较发达的城邦,土地私有制也相对发展,因此形成了一些相对大的地产,如雅典著名政治家客蒙和伯利克里都是比较大的土地所有者。在经济落后地区,土地所有的情况不尽相同。斯巴达和克里特的一些由多利安人统治的城邦保持地产基本平均的状态,在北希腊帖撒利则流行着贵族的大地产。除了大小不等的私有土地之外,希腊许多城邦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公有地。如雅典国家直接控制着林地和草场。每个村落也有自己的小片公有地。
在规模不等的公民土地上实行不同经营方式。在帖撒利的大地产上,类似斯巴达希洛人式的依附农民(派奈斯塔依)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耕作。他们是被征服者,每年需向地产主交纳部分收入,并负有随主人出征的义务。在雅典,拥有较大地产的公民多是旧贵族后裔。他们的经营方式不详。从现有史料看,有的所有者住在自己的地产上,直接管理地产上的经济活动,如客蒙。也有的交给奴隶管家经营,如伯利克里的地产便由其奴隶埃万格尔管理,产品运往城市出售,但产量和收入并不多,甚至不够伯利克里政治活动的需要。至于其地产上的直接生产者的性质,目前并不清楚。当时雅典农业领域既使用奴隶也使用雇工以及承租人的劳动,因而这三种形式均可能存在。
独立的公民小块地产的经营方式因国家的具体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斯巴达、克里特等地,小地产主仍然是小奴隶主,残酷地剥削耕奴的劳动。在雅典和多数城邦中,独立的小生产者及其家庭成员是辛勤的耕耘者。
国有土地通常用于出租。比如雅典的公有地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经常来源之一。承租期一般为10年,承租人在每年第九届五百人议事会主席团任期里上交租金。村级单位所有的土地也可出租,承租期限有长有短。长期承租期可达40年不变。租约的签定有一定的程式,承租人需交纳押金或某些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租佃者应负的义务至少包括按时交租、不得砍伐承租地上的树木、照料承租地上的建筑等。对不能按时交租者,土地所有者有权废除租约,没收地里的产品,甚至可剥夺承租人的公民权。国家的牧场也用于出租,承租一方可以是集体或个人,甚至外邦人。
土地的私有制在古典时代得到了发展,但任何城邦都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可以任意支配、买卖、转让的私有权概念。在私有制发展缓慢的邦,长期保留了公民土地不得转让的禁令,斯巴达的土地制度是其典型。在雅典,私有制发展较快,早在梭伦改革之前,土地的转让即已发生。